第五章 律法书名称与作者
旧约圣经第一部分所包含的有创世记、出埃及记、利未记、民数记和申命记等五卷。这五卷书的原文不但没有标示总题,连每卷书的本身也原没有书名的。习惯上,犹太人是以各卷书的头一个字或头两个字来作该卷书的称呼。因此创世记被称为 Breshith (在开头──起初),出埃及记叫做 W~elleh shemoth (他们的名字),利未记是 Wayyiqra~ (他呼叫),民数记为 Wayydhabber (他说)或以第四字 Bmidhbar (在旷野)作题,而申命记则是以 ~elleh haddvarim (这些话──以下所记的)作书名。
可是,因为在申命记卅一9~13节说到摩西将“律法”写出来,且吩咐抬约柜的祭司利未子孙和以色列众长老,要他们将这“律法”念给以色列众人听,使他们学习和谨守,所以这五卷书日后就被统称为“律法”。又因为在申卅一24~26提及摩西将这律法的话写在书上,且吩咐抬上主约柜的利未人将这“律法书”放在约柜旁。故此这五卷书又被称为“律法书”。也是为这些原因,在传统上这五卷书不但被称为“律法”或“律法书”,亦认这些书的作者是摩西。
然而,不但在上述经文中所说的“律法”或“律法书”,是否涵盖了全部五卷书是一个疑问,而这五卷书中有很多部分又明显的与律法无关,更有些部分必然是在摩西以后才写出的(例如申命记卅四章记述摩西的死与埋葬,创世记卅六31以下说到“以色列人未有君王治理以先,在以东地作王的记在下面……”等)。所以,律法书的名称和作者,就有加以探析的必要。
壹 名称
圣经其余部分(包括新约在内),给这头五卷经书有很多不同的名称,而这五卷书在开始是否即为五卷,亦有不同的意见。为探析方便起见,我们将之分为四类名称来讨论:
一 五经
今天我们通称这头五卷圣经为“五经”或“摩西五经”,但在圣经里面却找不到任何一处有这样的称呼,因此有人怀疑律法书原本是否即为五卷。五经在英文为 Pentateuch,是源自希腊文的。这是个复合字,即从(五)和(卷)而来的。因为是源自希腊文,素以保守著称并热心为旧约经书的传统作辩护的夏华惄(H. A. C. Haevernick, 1811~1845),也认为这个名称是在七十士译本问世后才有,而此区分法亦是七十士译本的译者们所作的,虽然斐罗(Judaeus Philo ca. 20 B.C.~A.D. 50)和约瑟夫都曾提到律法书分为五卷,但他们都活在七十士译本的律法书译成后二百多年,在他们之前却没有任何“五经”称呼的明证。此外,耶路撒冷他勒目虽也曾提到“五经”为“五个五分之一的律法”(The five fifths of the Law),而此他勒目之写成又远较约瑟夫为后,故亦不能证明夏华惄的说法为谬。因此,“五经”或“摩西五经”的名称,要推前到摩西时就这样画分了五卷的说法,似乎比较困难找出证明。
二 律法和律法书
“律法”的希伯来文是源自动词 yarah 。这动词可用在投(石)、射(箭)、安放(根基)和浇灌(花草)等方面。由这动词而来的阳性名词为 moreh ,就是教师;阴性名词为 torah (妥拉)。含有教训(instruction)、命令(direction)、训言(precept)、方法(mode)和律法(law)等意义。圣经头五卷书被称为“律法”或“律法书”,原来的主要意义是教导,然后要百姓按着所教训的方法去谨守遵行(申卅一9~13;书一8,八30~35;王下廿二8~13;代下十四2~4,卅一20~21)。到以斯拉、尼希米以后,旧约的宗教成了严谨的律法宗教──犹太教,妥拉也就着重在严谨而刻板的律例和规条。(见拉十3;尼八1~18,十32~39,十二44,十三1~3。参看太十二5;路二22~24,十六16;约七19;加三13等)。
三 神的律法和上主的律法书
旧约神名主要有两个:“ 神”与“上主”(和合本作“耶和华”)。当使用 神时,主要在表达神的威严和权能等特性;使用上主时,却在显明神的慈爱和怜悯等特质。这两名词与律法书连用时,亦明显的将神名的特性表达了出来。在使用“上主的律法”(见代上十六40;代下卅一3~4,卅五26~27;拉七10),和“上主的律法书”(见代下十七9;代下卅四14)时,特别是着重在神的慈怜和教导。但是,在使用“ 神的律法”(见尼十28~29)和“ 神的律法书”(尼八18)时,均强调了神和律法的严峻与威吓人必须按此律例遵行的含义。甚至在约书亚记廿四25~27中提到“ 神的律法书”和在何西阿书四6说及“ 神的律法”时,也有同样的意味。但是在尼希米记九3使用“耶和华他们 神的律法书”时,会众却处于聚集禁食,身穿麻衣,头蒙灰尘的认罪悔改中。
四 摩西的律法和摩西的律法书
旧约对律法书的另一项特殊的称呼是:“摩西的书”(见代下卅五12;拉六18;尼十三1),或“摩西的律法”(参考见书八31,廿三6;王下十四6;代下廿三18,廿五4;尼八1),和“你仆人摩西的律法”(见尼十29~30;但九11;玛四4)等。大体上,这些经节都和律例规条有关。可是在新约中,这些称呼却有分别:在使用“摩西的律法”(路二22;约七23)时,是与律例规条有关 ; 但在使用“摩西的书”(可十二26)时,却不涉及律例条规在内。
另有一点要注意的,就是这些称呼并不在说明“律法”或“律法书”的赐予者是摩西,乃在表明摩西是 神和百姓的“居间人”──中保。因为有人误解了摩西的地位,所以犹太人的传统就特别强调律法曾是 神“藉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”。这“中保”就是摩西。殉道的司提反(见徒七53)和使徒保罗(见加三19~20)都同意此说法。
贰 作者
五经这著作,由前述“摩西的书”,“摩西的律法”和“摩西的律法书”等称呼所引用的经节看来,很自然的会使人认定摩西就是这些经书的作者。但因五经的内涵有很多与这“认定”相左,所以就有很多学者反对五经为摩西的著作。我们先将赞成与反对的主要理由加以探析,然后持平的给予一点意见。
一 赞成摩西为作者的理由
主张五经为摩西所作的人,其主要理由如下:
甲 五经中说明
五经中明白说到摩西曾写下某些部分,如:
(一)出十七14,上主对摩西说:“我要将亚玛力的名号从天下全然涂抹了,你要将这话写在书上作纪念,又念给约书亚听。”所以,摩西就写下了“这话”。
(二)出廿四4、7节记述“摩西将耶和华的命令都写上”,以及“又将约书念给百姓听。”这里所写的“命令”和所念的“约书”,大概就是指出二十至廿三章的诫命和律例而言。
(三)出卅四27说到上主吩咐摩西,“要将这些话写上,因为我是按这话与你和以色列人立约。”这里所讲的“这话”。是直接的指到出卅四10~26的诫命,间接也重复的述及出二十至廿三章的诫命和律例。
(四)民卅三2叙明“摩西遵着耶和华的吩咐,记载他们所行的路程……。”杨以德(Edward J. Young)在其旧约导论中,根据这经文就发论说:“这里清楚说明,摩西记下以色列人从埃及到摩押的路程表。这种旅程记录实际上是摩西为全部五经叙事作者的强力证据。如果摩西写了这个路程表,无疑的他也会记下旷野飘流生活的其它故事。”
(五)申卅一9说“摩西将这律法写出来,交给抬耶和华的约柜的祭司利未子孙,和以色列的众长老。”申卅一24又说“摩西将这律法的话写在书上,及至写完了。”杨以德就推断说:“这些话可能系指五经前面的数卷而言,因申命记本身承认以前的摩西律法为联系全民之物(参申一5,四5、14,廿九1等)。”
(六)申卅一22指出:“当日摩西就写了一篇歌,教导以色列人。”这歌大概指的是申命记卅二章。
乙 旧约其余卷籍的见证
除五经外,旧约其余卷藉的见证,有:
(一)被掳前的史籍──例如在书一7,八31,廿二5,廿三6;士三4;王上二3;王下十四6,廿一8,廿三25等处,均提到摩西的律法,或摩西所吩咐的律例典章等词句。
(二)被掳前的先知书,在何四6,八1、12;摩二4;番三4等处,虽然提到的是 神的律法、训诲、律例、或“我为他写了律法”等,没有直接道及摩西的名字,而在先知们心目中的含意,却当然是摩西为 神“写”下来的律法。
(三)在被掳期中的先知书,于耶六19,八8,十六11,十八18,廿六4,卅一33,四十四23;结七26等处,也和被掳期前的先知书一样,提到律法、诫命与律例等。这些经节所用的“律法”等词,其用意虽难以界定,但旧约中惟一有权威的律法,乃是藉着摩西颁布和写下来的律法。因此,众先知讲及的律法,无疑也是摩西的律法。
(四)被掳期后的圣卷中,在但九11、13;代下廿三18,廿五4,三十16,卅一3,卅三8,卅五12;拉三2,六18,七6;尼一7,八1等,已直接的提到摩西的律法,或 神藉摩西所吩咐的诫命典章等词句了。
丙 新约的见证
新约中,有八十多次提到摩西,其中有二十多次是将五经归于摩西的,如:
(一)在太八4,十九8;可七10,十二26;路十六29,廿四27;约五45~47等经节中,主耶稣将五经归于摩西的名下。
(二)在约一17、45;徒三22,十三39,廿六22;罗十5、19;林前九9;林后三15等处,施洗的约翰和使徒们,也将律法书归于摩西的名下。
(三)在太十九7,廿二24;约八5;徒六14,七37,廿八23等处,显明不论是基督的仇敌或是基督的信徒,均认五经是摩西的著作。
丁 犹太人的著作和传统的见证
犹太人的著作和传统,均认摩西为五经的作者,如:
(一)传统上,不论住在巴勒斯坦或侨居外地的犹太人,皆一致公认摩西为五经作者,并依此为信仰与生活的准则。
(二)斐罗(在其 Life of Moses Ⅲ 39)是头一个在著作中提到摩西为五经作者的人。
(三)其后,历史家约瑟夫(见氏着 Antiquities Ⅳ, 8, 48)也将律法书归于摩西的名下。
(四)他勒目(在 Baba Bathra 14b,参看米示拏 Pirqe Aboth I, 1)亦然,以摩西为五经作者,并以五经作为信仰与生活的准则。
二 反对摩西为作者的理由
近代有很多学者不赞同五经为摩西的著作,其主要理由可概述如下:
甲 五经内有很多经节所提及的时间、空间与人事,并不是摩西所处的情景。
例如:
(一)在创十二6说:“那时迦南人住在那里”;创十三7则言“当时迦南人与比利洗人,在那地居住。”这些说话,显明著作的时代,已是以色列人住在迦南地了。
(二)在创卅二32说:“故此以色列人不吃大腿窝的筋,直到今日。”而申三14言及玛拿西的子孙占地,并按自己的名叫这地“直到今日”。特别在申卅四章,摩西死后“到今日没有人知道他的坟墓”(申卅四6),以及“以后以色列中再没有兴起先知像摩西的”(申卅四10)等,都表明是很后的世代才写的。
(三)在创卅六31及以下,说到“以色列人未有君王治理以先,在以东地作王的,记在下面……”,以及申十七14~20所言的立王条件,都可能是在以色列人有了君王之后的作品。
(四)在创五十11~14;民廿二1;申一1、5等处。有一词组在中文的翻译是“约但河东”,原文直译却是“约但河外”。这是站在以迦南地居住的位置,来讲到约但河东的事物时的说法。明显的,说这些话的人,当时应是住居在迦南地,而不是飘流在旷野中的摩西。
乙 五经中有好些重复的记载,表明有不同文件的底本或来源。
例如:
(一)创一1~二4a与创二4b~25,是两个不同形式的创造故事。
(二)创十六4~16与创廿一8~21,是夏甲被逐的两种不同记述。
(三)创廿一22~32与创廿六26~33,是别是巴来源的两种说法。
(四)创十二10~20,二十1~18,廿六1~11,是以色列人的先祖母因为貌美而在外地飘泊时,给丈夫以妺子称呼而险遭外国君王据为妻子的不同叙述。
(五)出三1~22和出六2~13,是摩西蒙召下埃及去领以色列人出来的两种不同写法。
丙 在两个类同事迹的记述里面,却有似乎极相矛盾或彼此不能符合的事物。
譬如:
(一)在前述乙(一)所言两个平行创造故事的经节里,前一个表明创世之前的世界是混沌的,渊面黑暗并有汪洋的水;后一个却以野地形容之。前一个的创造次序是从植物、动物而至人类;后一个却以人类、植物而至动物为次序。在创造人方面,前一个是男女同时受造;后一个的夫妇被造却在极为不同的时间里。
(二)在记述洪水的故事中(创六至八章),亦有两个不同的版本:创七11述说洪水的来源,是“大渊的泉源都裂开了,天上的窗户也敞开了”,而在创七12却是因“四十昼夜降大雨在地上”。论到洪水持续的日期,按照创七11,八14来看,是一年零十天,但照创七12,八6~13的说法,则是四十天加上三个七天。
(三)关于带活物进入方舟方面,创六19是说“凡有血肉的活物,每样两个,一公一母,你要带进方舟”,而创七2~3却说“凡洁净的畜类,你要带七公七母,不洁净的畜类,你要带一公一母,空中的飞乌也要带七公七母……。
丁 有些数据是硬生生的插进某一部分里,以致使原有故事的连贯性受到割断。
例如:
(一)创七11~13,似乎是插入挪亚与家人及活物进入方舟的外来数据。
(二)创卅七,卅九章以下,是约瑟的故事,而创卅八章却无端端的插进了犹大与其媳他玛代不正当关系的叙述。
戊 在行文与用词方面,明显的亦有两个或以上的不同点。
举例说:
(一)创一1~二4a的创造记述,是以庄重的文句,层次分明地按序描述的。但在创二4b~25里的创造故事里,却文词活泼生动,并不注重于均衡的发展。
(二)在创世与洪水的事迹中,一系是用“男女”( Zakar 和 Nqebhah )来形容人与活物的性别(见创一27,六19),但另一系却是以“夫妻”或“这人和其妻”( ~ish 和 ~ishto )来说明人与活物的性别(见创二25,七2)。但在中文译本,创六19,七2这两对异样的词语,却都给翻成了“一公一母”。
(三)在立约方面,一系所用的动词是“切”或“割”(karath)中文翻成“立约”(参创十五18)。但另一系所用的动词却是“举起”,“持续”或“建立”(qum),中文则译为“坚立的约”(创十七7)。
(四)对进占地的居民,一系是用“迦南人”(创十二6,五十11),另一系则称“亚摩利人”(创十五16,四十八22)。
(五)在称呼立约的山名时,一系是用“西乃山”(见出十九11、18等),另一系却用“何烈山”(见出三1,十七6等)。
(六)对族长名字的写法方面,一系是用“雅各”为主(见创卅七1、34等),另一系却惯用“以色列”的称呼(见创卅七3、13等)。
己 对于神名的称呼
一系惯用“耶和华”,另一系却主要的使用“伊罗与(即 神)”,有些部分却两者连用而称“耶和华 神”。
以上这些使人觉得困惑的问题,我们在第七章讨论“底本说”时,将会进一步的加以阐释。
三 均衡正反意见的解释
极力主张摩西为五经作者的人,主要考虑点是在“圣经都是 神所示的”之观点上。若果五经和新旧约其它卷籍中,说到五经到是摩西写的,犹太人和基督教会在传统上也如此讲,一旦否认摩西为全律法书的作者,就恐怕会使人也怀疑圣经的其它部分,以致令人对救恩的确实性也不肯定了。但是,极力反对摩西为全五经作者的人,主要观点是“事实”。事实上摩西并不是全律法书的作者,就不当以教义为理由而忽视真理。基督教所宣传的,应当是阿们的──实实在在的。若以虚假作实,就会使人对基督一生言行和其为世人成全救恩的事实当虚假。在这公说公有理,婆说婆有理下,就让我们先对正反双方的意见作点批判,然后再持平地给点意见。
甲 对赞成摩西为五经作者的批判
我们很同意那些赞成摩西为五经作者人所持的,“圣经都是 神所默示的”之意见。但是,圣经是“人被圣灵感动说出 神的话来”其主权和主动者均在于 神,而不是在于人。 神可以使用摩西,也可以使用其它为 神所造的人。 神既是万事万物的主宰,他可以默示人写,也可以感动人编修和重订。这是有些极端赞成摩西为全五经作者人所忽略的。他们似乎是看重摩西过于 神。
极端保守的杨以德,在其“旧约导论”一书中,有些地方甚至以武断的说法,用许多篇幅证明五经为摩西的著作之后,在其结论中亦从学术的立场平情的说:“当我们确信摩西写了五经或他是五经作者时,我们的意思并不是说他自己写下每一个字。过于坚持这种意思是不合理的。”又说:“圣经的见证可以带领我们相信摩西是五经的基本作者或真正作者。在写作之时,可能真如亚实突(Astruc)所说,曾使用及参考一部分已存在的文件。同时在灵感之下,以后也可能有些少的增补,甚至订正。然而本质上和基本上仍是摩西的作品。”
赞成五经为摩西所写的人,也没有注意或不愿正视这事实,就是在被掳期前的先知书,甚至在被掳期间的先知书,就连五经的首卷创世记,都没有直接说到摩西为五经的作者。乃要到回国后的著作和回国后的先知书中,才言及五经为摩西所写。回国后的著作和先知书,已离摩西时代差不多一千年,似乎很难得有确切的证据以证明五经的作者为摩西。至于斐罗、约瑟夫和新约的作者,那是离回国时代又约五百年了。他们是按“犹太传统”转述五经的由来,而不可能据之为作者是谁的凭证。
此外,赞成摩西为五经作者的人,在读到有些部分为摩西的写作以后,就以偏盖全的将之推论到全部五经,而不理会那些明显证明非摩西时代写作的部分。
乙 对反对摩西为五经作者的批判
反对全部五经为摩西所作的人,也同样犯了以偏盖全的错误。他们中有些人,当找到某些部分显明不是摩西时代的作品时,就否定全部,认为五经没有一点是源自摩西的。
试想想:
(一)若五经记载的历史全非事实的话,有没有一个民族的祖先会教导子孙要这样卑下的认信:我祖原是一个将亡的亚兰人,下到埃及寄居。他人口稀少,在那里却成了又大又强,人数很多的国民。埃及人恶待我们,苦害我们,将苦工加在我们身上。于是我们哀求耶和华我们列祖的 神,耶和华听见我们的声音,看见我们所受的困苦、劳碌、欺压,他就用大能的手和伸出来的膀臂,并大可畏的事、与神迹、奇事,领我们出埃及。将我们领进这地方,把这流奶与蜜之地赐给我们。(申廿六5~9)
(二)何以五经的作者似乎对埃及的情况,及地理形势非常熟悉?(参看四十一45,四十七20~27;出一11,十四2;利十八3;民十三22;申十一10等)反而对迦南地却似乎生疏,并要以埃及的情况来作比较(参看创十三10;民十三22等)?
(三)为甚么以色列人所用以造作会幕中的具物,要大量使用皂荚木(见出廿五至廿七章),而皂荚木却多产于埃及和西乃,迦南地却不多见?并且,何以会幕罩棚的顶盖所用的海狗皮(出卅六19),是产于红海而不见于地中海的?
(四)何以出九31~32所述的农作物和耕作期,全与埃及的天气和季候相合,而利十一章和申十四章等处所列的禽兽,有好些竟是迦南地所没有,却在埃及才有?
(五)何以在出廿八,廿九章,以及在其后的各卷中,只记述亚伦和他的儿子们为大祭司或祭司,却没有其它祭司的名字?更要紧的,何以各卷中记述的许多事实或律法,惟有生活在旷野中的人才适切(参看利四12,十六7、20~28,十七3、9;民二2,十1~7,十九2~10等)?
是的,以上这些问题,和五经一些生活的琐事(例如出十五27等),若不是身历其境的人,想要杜撰都无法那么巧合,就给我们对那曾在埃及王宫生活,又曾领导以色列人出埃及、过红海、居旷野和颁布律法与建造会幕的摩西,生出五经源自于他之无法避免的想法。
丙 对“作者”应有的认识
古代的人对“作者”的看法,并不像我们现代人那么严谨。这是中外皆然的事实。论语中的“夫子曰”并不全是孔子的话,康熙字典也非康熙皇帝所编,詹姆士王版本(King James Version)的英文圣经亦非詹姆士王所译。同样,诗篇被称为“大卫的诗篇”,亦非全部为大卫所写;箴言被称为“所罗门的箴言”,也不全是所罗门之作。
古代着重名人。因此称一书为某人之作,并不须每一字句为其所写,只要书中的主要观点是从他而来,或某些部分是他的创作,就可将此书的作者归于该名人(有时甚至借用名人为作者藉以引人重视,这就是有许多旁经、伪经出现的原因之一)。
古代的“作者”在“著作”时,不论是他自己的创见或是使用采集的文件或数据,都被称为是他的著作。古代很多“作者”是授意予人笔录,像耶利米先知(耶卅六章)和使徒保罗(罗十六22)一样,但笔录者并不被称为作者;作者乃是授意者。
古代有些“作者”是口授门徒,门徒也没有笔录,而只是一代一代的口传下去,其后才有人将口传笔录成书。口传笔录成书后,“作者”仍归于口授者。佛经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。佛经内之所以有许多“如是我闻”,表明口传者转述口授者的开场白。
古代的著作流传后世时,若为任何原故而被注释、增补、删改、编辑,甚或为适应时代需要而有所订正,并不像现代人一样加上注释者、编辑人或订正者的名字,一切仍归原“作者”的名下。中国的老子道德经之所以有一百多个不同版本,而仍称为“老子”道德经,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。
了解了古代对“作者”的含义以后,对摩西是五经作者的话就没有甚么需要争辩了。因为就算支持“底本说”(见一贯性与底本说)的人,也没有否认五经的基本史实是从摩西而来。为这原因,我们今天虽然知道申命记卅四章不可能是出于摩西的手笔,仍然可以坦然的宣称:“摩西五经中申命记卅四章如此说……。”──《中文圣经注释旧约绪论》